
先申请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1)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专利,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1)发明,包括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审查时间为1年~3年不等。
(2)实用新型审查时间为6个月左右。
(3)外观设计审查时间为4个月左右。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1.专利代理委托书
2.提供申请人及发明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及发明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
3.提供技术交底文件
A.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交样品或模型拍照、绘图,也可直接提交符合要求的六面视图的照片或图片。
B.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1)发明名称。
(2)本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
(3)应当叙述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最接近现有技术,并简要说明其主要结构和原理,以及现有技术中实现与申请项目相同或相似效果的技术措施、技术手段,方法或方式;客观地指出相关技术存在的缺陷及主要问题。
(4)技术问题,针对背景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用正面的、尽可能简洁的语言,客观而有根据地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5)技术方案,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采取的技术方案,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对于产品发明是指产品的结构及各部件之间的位置关系及连接关系、连动关系、工作过程;对于方法发明是指方法的步骤、工艺参数、要点的充分公开。
(6)本发明产生的有益效果,应当清楚,有根据地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有益效果,即本申请技术方案所带来的效果。有益效果可以由产率、质量、精度和效率的提高;能耗、原材料、工序的节省;加工、操作、控制、使用的简便;环境污染的治理或者根治以及有用性能的出现等方面反映出来,也可列出实验数据予以说明。
化学领域中的发明,可借助于实验数据来说明,在引用实验数据说明有益效果时,应当给出必要的实验条件和方法。
(7)新技术方案的附图,例如产品的整体结构图、分散结构图、局部放大图等,应能体现本发明的技术改进要点。
(8)新技术方案的实施例,应适当多个、具典型性、可操作性,此部分可详尽本发明各种变化,必要的解释工作原理、工作方法等。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所述产品应当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一切方法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上述方法包括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
(一)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
无确定形状的产品,例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以摆放、堆积等方法获得的非确定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等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二)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构造,产品的渗碳层、氧化层等属于复合层结构。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金相结构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
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包括:
(1)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金相结构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
(2)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
(3)将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
(三)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包括:
(1)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
(2)产品的形状以及表面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没有解决技术问题的。
(3)产品表面的文字、符号、图表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这里强调 " 外观 " ,即外表。如工艺品、包装箱、包装袋、包装盒都是属于外观设计。
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2)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3)必须富有美感;
(4)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